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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科A: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(第三期)(品种二) 2025年付息公告
2025-07-27 09:33    点击次数:137
    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 2021 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 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(第三期)(品种二) 2025 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: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〈万〉2025-106     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   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    重要提示:    债券简称:21 万科 06    债券代码:149568    债权登记日:2025 年 7 月 25 日    付息日:2025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(2025 年 7 月 26 日为休息日,顺延至其后的第    计息期间:2024 年 7 月 26 日至 2025 年 7 月 25 日   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 2021 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 债券(第三期)(品种二)将于 2025 年 7 月 28 日支付自 2024 年 7 月 26 日至 如下:    一、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租赁专项公司债券(第三期)(品种二)(以下简称“本期债券”)。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)。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,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。   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 5 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。发 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 30 个交易日,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。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 回选择权,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 5 年全部到期,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 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。所赎回的本金加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日 一起支付。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,按 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。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,则本期债券将继 续在第 6、7 年存续。   若发行人放弃行使第 5 年末赎回选择权,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 5 年末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。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 30 个交易日,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放弃 行使赎回权的公告,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 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、调整方式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。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 调整选择权,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。    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,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。本期债券第 5 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,公司将按照深交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。 公告之日起 5 个交易日内,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 申报,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,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;回 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,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,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。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。 公司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。    二、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   按照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 2021 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 项公司债券(第三期)票面利率公告》,本期债券第 4 年(2024 年 7 月 26 日至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 34.90 元(含税)。扣税后个人、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 10 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 27.92 元;扣税后非居民企业(包含 QFII、 RQFII)债券持有人实际每 10 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 34.90 元。    三、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、付息日   四、债券付息对象   本次付息对象为:截止 2025 年 7 月 25 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21 万科 06”持有人。   五、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  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。   在本次付息日 2 个交易日前,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。   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,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,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。   六、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 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 20%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3〕612 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   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 增信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1〕34 号)的规定,自 2021 年 11 月 6 日至 2025 年 12 月 31 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   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   七、咨询联系方式   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 63 号万科大厦   联系人:肖哲   电话:0755-22198759   地址: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 8 号卓越时代广场(二期)北座   联系人:受托管理人项目组   电话:010-60838888   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